企业产品
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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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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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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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审查、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 ;
(六)关于批准发布企业标准通知 ;
(七)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
(八) 试验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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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工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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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资料进行初审。
2、 处室负责人对初审通过的资料进行复核。
3、分管局长对复核通过的资料进行审批。
4、审批未通过不予备案时,由具体承办人出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不予备案告知书》并通知企业;审批通过,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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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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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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